12月13日,三名外地驴友在五台山台顶进行户外徒步时,因天寒风大雪深迷失了方向,请求救援。
救援人员在徒步探路进入山底后,发现两名被困人员,一名冻伤,已于13日晚送医治疗,而一名已失去生命体征,第三名被困人员也在14日上午被找到,但已失去生命体征。
根据景区回复,这三名被困驴友是自行进入台顶区域后发生了意外,走的也并不是常规路线,存在较大风险。
登五台山致2死1伤的消息一经确定引发热议,大部分网友在给搜救部门点赞,同时也对遭遇不幸的“任性”驴友表示哀悼,但也有人认为“如此任性地浪费公共资源,不值得可怜。”
逝者已逝,悲剧背后势必有其发生原因,而究竟谁会为这一悲剧承担法律责任呢?
景区若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对公众场合的安全保障义务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和相应的配套服务,二是给予旅游者必要的说明和警示。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问题是,一般出事的“驴友”大多都是“任性”地“不走寻常路”,无视景区警示和常规路线,自行行走危险路线。
如2020年12月,15名驴友破坏景区封锁,私闯贵州溶洞,结果失联,驴友中最大竟然已达72岁高龄,所幸搜救及时,没有发生意外。
如2019年6月,一支由7名驴友组成的队伍在穿越(禁止穿越的)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大雪塘发生意外,其中一名女队员遇难。
再如2018年4月,3天内有两人穿越秦岭失联。秦岭穿越是中国十大艰险户外线路之一,而“鳌太穿越线”更是秦岭穿越难度第一的顶级线路。
该线路已被官方多次强调禁止穿越,但仍然挡不住驴友的“任性”。据《中国鳌太穿越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鳌太线穿越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从2012年到2017年,已累计失踪、死亡人数多达46人。
在这种情况下,若景区已经尽到了提醒、警示的义务,并且做到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如危险处树立警示牌、修建围栏等,则不必为游客违规行为担责。
“禁止入内”并非毫无理由,必然有其原因,“违规”往往就意味着选择了未知的危险,“违规者”必然会付出代价,而有时这代价并非个人所能承受。
“驴友”团队的组织者、发起者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任性违规的“驴友”团通常都是自发组织起来的,一般会有发起人,在司法实践中就有“驴友”意外身亡,死者家属状告一同出游的其他人员的案例。
如2011年发生的登山遇难,死者家属状告同行“驴友”的“河南第一案”。
郑州网友发帖征集驴友相邀去爬山,结果导致一年轻男性驴友在爬山途中不幸遇难身亡。因不满驴友们每人500元的“安抚费用”,死者家属将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
“驴友”们发起的自助式户外活动不同于旅游机构组织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且参与者明知这种风险,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与者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判断活动发起人是否承担责任,一要看其有没有从中营利,二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发起人和成员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对旅途游玩路径、作息时间安排、食宿等没有管理和控制权,对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就不需承担法律负责。
不过,领着一帮人“违规”,很难说发起人没有过错。 并且,即使各成员赞同并执着于“违规”,法院也可能根据《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生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虽然冷酷,但“任性”驴友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虽然这么说显得有些冷酷,但“违规者”需要为自身行为付出代价,违法者自然也是如此。
正如有网友所指出的那样,关键还是因为违规踩线的成本实在太低,而且那些不守规矩的人内心就认定了国家一定会为其行为兜底,才如此肆无忌惮,一定要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目前来说,假如“任性”驴友因其任性探索行为导致景区、生态环境破坏,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相关处罚规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相关《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都有所规定,因搜救违规驴友而产生的费用,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稍有遗憾的是,大部分景区内对于“违规”或自陷危险的游客,往往仅作出书面道歉和保证,而没有依法进行经济损失评估价,并进行追偿。
过低的违法成本,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因此可以增加对于“违规者”的处罚力度,落到实处,增加法律的威慑力,要求其对修复环境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生命安全,是政府的责任所在,因此“搜救”是必然采取的措施,而“见死不救”则是违法的。
但是,在我们感慨“中国力量”、“人民警察辛劳”等情况时,还是需要进一步强调,违规所付出的代价之重。
我们不可能过分苛责景区,毕竟谁都无法给太平洋盖上盖子,何况你盖上盖子“违规者”也会掀起来往里面跳。部分人群还是要管好自己,不可因有国家兜底就“有恃无恐”。
探索未知、挑战极限固然值得鼓励,但这一切还是需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不要因一时“任性”而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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