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
健身房做活动了啊!只需1888元年费,买一年送一年,名额有限,先到先得!
这活动划算,平时没事就可以过去锻炼锻炼!我要办!
刘大妈
陈某、胡某、李某在南雄市
合伙开了一家健身房,
2019年4月,
刘大妈付款1888元
购买该健身房的VIP至尊卡,
服务期限为买一年送一年,
共计24个月。
刘大妈于2019年5月开始
享受健身房提供的健身服务。
过了一段时间……
因为家中有事,
最近没去健身房的刘大妈突然发现,
健身房发布停业通知,
所有会员转移到另外一家健身房。
对此结果刘大妈表示无法接受,
要求健身房退还费用,
却遭到健身房经营者的拒绝。
那么……
健身房倒闭了,会员费能退吗?
2020年2月,南雄市某健身房突然发布停止营业通知,所有会员将被转移至本地另一家健身房,却不能退还会费。健身房会员刘大妈无法接受,遂将该健身房的经营者陈某、胡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退还所有会费。
我已经退出健身房的经营,不应当由我承担退还会费的责任!
健身房的初始经营者陈某提出了抗辩意见。
我方没有违约行为,会员可全部转到本市另一家健身房,继续享受健身服务。
该健身房的经营者胡某、李某也提出了反对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该健身房处办理会员卡,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完成付款义务后,健身房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服务。现该健身房已停止营业,致使原告预付费用接受消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会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24个月,原告自2019年5月起开始享受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已使用期限共计9个月,现剩余期限为15个月。原告会员卡交费是1888元,平均每月为78.67元,故被告应退还原告尚未消费的款项1180.05元。
三被告作为健身房的经营者,应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陈某、胡某、李某退还会员费1180.05元给原告刘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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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南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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