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亲不满孩子母亲将孩子
的姓氏改随母姓,
拒不增加抚养费,
近日,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经枞阳法院审理后,
判决支持了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
吴某与徐某(男)于1995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书,同居期间俩人共生育了三子女,2009年农历十二月底,吴某与徐某解除了同居关系,大女儿徐甲由徐某抚养,现已成年,次女徐乙和幼子徐丙随吴某生活。2012年2月14日,经法院判决,徐某每月支付徐乙与徐丙抚养费共600元,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时至今日,徐乙已上高中,徐丙就读初中,徐某也已再婚,并育有一女。
眼看两个孩子的花费越来越多,且这几年物价上涨得快,生活成本加大,徐某每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远不足以满足两个孩子的需要,几次协商不成,吴某便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开庭时,徐某按时到庭,通过法庭调查,徐某自认月收入5000元,并说出了不愿增加抚养费的缘由,一是孩子母亲擅自把孩子的姓氏给改了,心里着实不好受;二是现在已另成立家庭且又有了一个孩子,负担很重,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其现在的难处。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吴乙(徐乙)、吴丙(徐丙)虽系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吴乙、吴丙现已分别就读高中、初中,徐某作为俩人的父亲,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两个孩子生活、学习的需要,吴乙、吴丙要求徐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徐某自身的经济收入及承受能力,酌情判令徐某每月支付吴乙抚养费800元、每月支付吴丙抚养费500元,分别至吴乙、吴丙年满十八周岁止。面对法院的判决,徐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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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南漳县人民法院
媒体支持:南漳县融媒体中心
总第856期 |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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