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
在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一辆小轿车后,伪造行车证,骗取借款。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先尝
“甜头”
2018年12月,陈某以朋友的名义在某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一台小轿车,此车由陈某使用。
2019年2月,陈某购买一本伪造的行车证,并驾驶此车到南漳某二手车行,谎称该车是其分期购买,只有尾款未支付,要求将该车和伪造的行车证抵押给车行,借款3万元用于支付购车尾款。车行信以为真,与陈某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陈某于2019年3月26日前还款。车行于合同签订当日将3万元汇入陈某银行账户。
该笔借款除支付车行2个月利息3000元外,余款被陈某吃喝挥霍。合同到期后,车行多次联系陈某要求其还款,陈某逃避拒不归还。车行查询后发现陈某抵押的行车证系伪造,遂报警。
后吃
“苦头”
2020年4月,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投案当天,陈某退赔车行人民币3万元,车行予以谅解。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愿意接受处罚,在诉讼过程中缴纳罚金,可对其从宽处罚。
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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