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差评师”现象存在于各大电商平台和餐饮外卖平台,有的利用平台的评分规则和店主对差评的恐惧心理,实施敲诈勒索;有的活跃在QQ等社交平台的群里招揽客户,提供“刷评”服务,如收费替人打压竞争店铺,不到1000元即可购买30个左右的“差评”。
如果“给差评”的行为上升成为了“职业”,并有人以此牟利,那这个行为的性质就从单纯的“评价”变成了涉嫌犯罪。
比如,某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平台的评分规则和店主对差评的恐惧心理,通过给差评或者威胁店主给差评的方式,向店主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将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再比如,某人为了牟利,向他人提供“刷评”服务,如收费替人打压竞争店铺,情节严重的,这种“生意”就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本律再次提醒“职业差评师”们,一夜暴富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面了,不要轻易挑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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