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打、冻、饿、禁闭”等“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的山东德州方庄村女孩方某洋被公婆和丈夫虐待致死,年仅22岁。
德州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7562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2562元。一审认定: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亲属自愿预交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
现2020年4月29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三原审被告人均系成年人,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原一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且未依法保障上诉人杨某的法定诉讼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德州中院据此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2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律认为,此类虐待家庭成员案件频发,一方面原因系愚昧无知,认为“自家花钱娶的媳妇”“生是我家的人,死是我家的鬼”、“不能生孩子就是没用”,这些愚昧的思想是根源;另一方面原因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当然这与普法工作做的不到位有关;再者,就是《刑法》中对于虐待罪的量刑过轻!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这样的轻的处罚,对杜绝虐待犯罪绝对没有正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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