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第18条要求: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01 实行“报备即批准”需满足的条件
特定领域: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
企业类别及规模: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
从业时间:一年以上
境内研发费用比例要求:中国境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50%
02 企业申报如何规划
· 确保“三表”一致
“三表”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需确保三张报表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数据”相一致。
· 合规归集费用
根据研发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归集,确保费用归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并完善资料留存,便于后续管理。
· 建立预算决算制度
在制定研发投入预算时,企业需对研发项目预算决算进行整体考虑,防止相关数据的异常变动。
· 知识产权申请
企业应合理安排知识产权申请的时间,让其趋于常态化,避免在某一年度集中申请和获取知识产权。
03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亏算结转年限延长
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睿驰说
在全行业推行“报备即批准”是必然趋势,只是距离普及还有一段时间。这种趋势在减少企业负担、便利企业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责任心,让企业自行备案、自我负责,对企业的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确保企业研发相关工作能顺利开展,避免被处罚的风险,企业需逐步跟上改革的步伐,加强对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的规范性,如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规范研发部门的设置和管理、规范申报资料备存、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等,才能有效避免税务风险,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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