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给大家普及一下“遗产”在《继承法》中的定义,《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所以,所谓的“网络数字遗产”到底能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遗产,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至于继承问题,只有当“网络数字遗产”确定了其作为“遗产”的合法地位之后,才能适用《继承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生继承。
而且,“网络数字遗产”其中不免包括死者的个人隐私等等,真的作为遗产继承是不是真的合适,这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
本律认为,倒不如活着的时候就把要留下来、传下去的“网络数字遗产”都整理好,交代给亲人朋友;至于那些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各类社交账号内容什么的,就随着我们的离开告一段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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