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8] 第 522
① 自愿委托业务是指委托方根据市场需求或监管者要求自愿把业务委托给注册会计师承办
的业务。
第一部分 鉴证业务 (271项)
号) 第 64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证监会令 [2013] 第 93号) 第 53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
则 (2013)》 (证监会公告 [2013]41号)
属性:报表审计业务 (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对证券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报告使用者:社会公众,尤其是证监会
委托人:证券公司董事会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熟悉证券公司交易流程及其控制;精通与证券公
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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