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上诉案中,辩护律师林维清在《辩护意见》里指称委托人是“邪恶之徒”、“宵小之辈”引发热议。
看到这位林律师的辩护意见,本律真的是为自己和他是同行而感到汗颜!太丢人了!
作为律师,应该明白两点:①获得辩护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②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即使是作为援助律师,也依然是律师的身份,也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怎么可以行法援之名,却充当第二公诉人?!这位林律所作所为罔顾法律,已经违法,委托人或者家属是可以到司法局和律协投诉他的,不知道他自己是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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