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证据对自己不利
为逃避责任
竟毁坏笔录及书证
面对这种
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拘留、罚款!
1
逃责任当庭吞证据
新泰市法院在依法公开审理孟家屯村委与被告尹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当审判人员将原告出示的书证向被告质证时,被告尹某非但不看证据反而将其当庭吃掉,当审判人员让其交出刚才质证的书证时,其已无法交出,当庭毁证的事实清楚明了。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认定尹某藐视法庭,为逃避承担法律义务当庭毁灭证据,严重影响了案件正常审理,被山东省新泰市法院判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
尹某毁证逃责不成,反被依法制裁,喝下了自酿的苦酒。
2
签字后反悔当场撕笔录
黔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为查明该案事实,到被告吴某某工作的单位向其了解相关情况。被告吴某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后反悔,要求法官修改笔录上对其不利的内容,被法官拒绝后,吴某某将笔录撕下揉成团丢出窗外。经法官指出其错误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吴某某仍拒绝将笔录拾回,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办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故意毁损法院文书,其行为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但鉴于事发后,其认错态度较好,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黔西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吴某某罚款1000元。
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官要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权威,法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无视法官权威,有的故意毁损诉讼材料,损坏法院设施,甚至公然挑衅法律尊严,不仅导致案件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为此,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强化了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打击力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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