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根据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档;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18年,时隔18后又再一次的重新修订。这次只有11条没有做任何的修改。可以看出,随着社会变化生活进步、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的巨大变化,原有的《民事证据规定》大多已经不符合当前的新时代。为了适应新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历时四年时间完成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互联网时代,网络生活社交已经融入了大多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伴随着许多新型纠纷状况,几家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日益增加。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这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最高法院的决定顺应了这一趋势,标志着时代的进步和国家法律机构工作的进步。从网上的反馈来看,这个决定已经得到了公众的认可。
虽然最高法院的决议明确了各种电子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但在取证过程中,要注意证据本身的关键要素: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比如可以确认这个微信确实是被告的。另外,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可以反映事实,必须要具有关联性。如果微信内容结合实际情况相关,那么这时被告的否认基本无效,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对于具体操作要点,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给你出具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是我们微信是实名认证,可以和你自己的身份匹配;
二、关于你的微信记录的保存,我们一般不建议截图或者拍照,但是一定要保存微信记录,不要删除,因为一旦删除,如果采用拍照或者截图的方式,不一定会被法院采纳。
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诉讼中阐述有关催款和借贷事实的发生过程时,需要通过聊天记录来展示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因此,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完整,不能被掐头去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