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定了!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已正式出炉
贺州的小伙伴们请注意!
进行以下违法行为
最高可处罚10万元!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违反条款: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施工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七)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在48小时内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防尘措施;(八)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不得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道路与管道施工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一)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应当采用渐进式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措施;(二)开挖、洗刨、风钻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三)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未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
处罚依据: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违法情节和后果
轻微:首次出现违规行为,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发现2次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严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3次及以上的,或阻碍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
违法行为:
拆除建(构)筑物或者土石方作业,施工单位未配备防风抑尘设备,或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的
违反条款: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拆除建(构)筑物或者土石方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一)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除外;(二)城市、县城城区建筑物的拆除应当采取封闭式作业;……”
处罚依据: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拆除建(构)筑物或者土石方作业,未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的;
违法情节和后果
轻微:首次出现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发现2次违规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严重:3次及以上违规,或阻碍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
违法行为:
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的
违反条款: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拆除建(构)筑物或者土石方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下列防尘措施:(四)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
处罚依据: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三)爆破作业时,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的。
违法情节和后果
轻微:爆破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爆破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2次违法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严重:爆破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3次违法,或阻碍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
违法行为: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违反条款: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装卸和运输煤炭、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恶,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撒、扬尘。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运输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确保正常使用,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处罚依据:
《贺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情节和后果
轻微:遗撒道路长度50米以下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冲洗污染路面,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般:遗撒道路长度50米以上150米以下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冲洗污染路面,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严重:遗撒道路长度150米以上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冲洗污染路面,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违法行为: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制止场内经营者超出摊(店)范围、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的
违反条款: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摊(店)清洁卫生,确保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掉、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摊(店)外经营、无车辆乱停,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处罚依据: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止场内经营者超出摊(店)范围、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的;
违法情节和后果
轻微:场内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占用公共通道总面积20平方米以下,市场经营管理者未进行制止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场内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占用公共通道总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市场经营管理者未进行制止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场内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占用公共通道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市场经营管理者未进行制止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违法行为:
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履行保洁义务,市场内存在乱挂乱吊、乱堆乱放、积水外溢、垃圾散落等情况的
违反条款: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摊(店)清洁卫生,确保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掉、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摊(店)外经营、无车辆乱停,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处罚依据: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保洁义务,市场内存在乱挂乱吊、乱堆乱放、积水外溢、垃圾散落等情况的。
违法情节和后果
轻微:经检查首次出现乱挂乱吊、乱堆乱放、积水外溢、垃圾散落等情况。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二次检查发现存在乱挂乱吊、乱堆乱放、积水外溢、垃圾散落等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多次检查发现存在乱挂乱吊、乱堆乱放、积水外溢、垃圾散落等情况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违法行为:
场内的经营者未按照划行归市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
违反条款: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遵守合同约定和市场管理制度,按照划行归市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划行归市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和后果
轻微:首次出现超范围经营行为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一般:二次出现超范围经营行为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严重:多次出现超范围经营行为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
违法行为:
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公共区域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
违反条款: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公共区域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处罚依据: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公共区域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和后果
轻微:首次出现占道经营行为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经营物品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二次出现占道经营行为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经营物品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多次出现占道经营行为的。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经营物品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广西贺州交警、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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