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年轻谈恋爱
吵吵闹闹轰轰烈烈
订了婚又分手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
等到事情发展到这一步
男方支付的彩礼就变成了拉锯战的核心
那么,送出去的彩礼
还能再要回来吗?
小王(女)和小冯通过介绍人认识后相识,两人互相都有好感,逐渐建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热恋中的小冯邀请了介绍人一同到小王家中,给付了小王20000元现金作为订婚礼金,由小王母亲接收。不久后的情人节,小冯和小王逛街时,在珠宝店购买了价值7410元的首饰送给了小王。之后,二人见面不多,联系较少。2020年,二人对是否登记结婚意见不一致,遂终止恋爱关系。小冯要求小王一家返还彩礼未果,于是将小王及其父母诉至法院。小王一家对起诉金额无异议,但不同意退还彩礼,并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小王父母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法院结合南漳地区农村婚姻习俗及审判实践认为,小王母亲接受小冯给付的20000元,以及小王接受小冯的价值7410元的首饰,应当认定为彩礼,应当由小王及其母亲返还给小冯。小王母亲辩称其主体不适格,无法无据。
最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判决小王母亲返还小冯彩礼20000元;小王返还小冯彩礼7410元。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父母能否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多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故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如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关于彩礼纠纷的问题,结婚不成的是否应当返还?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在法律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另一方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取彩礼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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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南漳县人民法院
媒体支持:南漳县融媒体中心
部分内容参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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