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到底是不是一份不平等条约?这份条约当然是一份不平等条约,这一点毋庸置疑,也不能置疑。
不过,竟然会有人认为《南京条约》并非不平等条约,这倒是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清朝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第二,清朝向英国赔偿鸦片损失600万银元、商欠300万银元以及水陆军费1200万银元等共计2100万银元。
第三,清朝须和英国协定关税,清朝从此丧失关税自主权。
第四,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设领事。
第五,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自由贸易。
第六,凡英国人,在中国犯了事被捕被禁,清朝须释放。
第七,凡中国人,只要是为英国人做事者,即便犯了事被捕被禁,清朝也须释放。
试问,这份条约有哪一点平等?
没有。
林则徐虎门销烟之后,英国借此发动了鸦片战争,所为者何?就是为了能够从清朝攫取更多的利益。
而当时道光皇帝对他眼中的英夷一无所知,仍然自恃天朝上国,因此还有过狠揍英夷一顿之雄心。
他甚至还一度意气风发地说:“既有此举,不可再示柔弱。不患卿等孟浪,但戒卿等畏葸。”
何解?
既然已经打了,那就不能再向英夷示弱!
朕不怕你们鲁莽,只怕你们不敢打,只怕你们畏葸不前!
可是两年之后如何?道光皇帝怕了,他从来没有想过我大清堂堂天朝上国竟然打不过一个小小英夷。
他找了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朕因亿万生灵所系”,所以绝对不能有任何闪失,然后打着“以民命为重”的旗号求和。
这才有了《南京条约》。
清朝在这种情况下和英国所签订的《南京条约》,它又怎么可能不是一份不平等条约?
香港岛自古就属于中国领土,可是英国却通过《南京条约》逼迫清朝割让,这不是不平等条约?
英国人向中国人贩卖鸦片,不仅掠夺了我们的财富,还毒害了百姓的身体健康,林则徐销烟何错之有?
林则徐虎门销烟绝对是正义之举,绝对是为国计!
可是到头来呢?
清朝却在英国的咄咄逼人之下而向英国商人赔偿了高达600万银元的鸦片损失费,而且还得准许英商继续贩卖鸦片。
这不是不平等条约,又是什么?
英国人在中国做生意赔了钱,清朝还得掏钱赔偿,赔了整整300万银元。
这不是不平等条约,又是什么?
英国在我们的土地上发动了鸦片战争,侵我土地,杀我百姓,可是最后呢?
清朝是抗击侵略,却反而还得帮来侵略自己的敌人出军费,出了整整1200万银元。
清朝阵亡将士抚恤金恐怕也没这么多吧?又或者干脆没有。
这不是不平等条约,又是什么?
关税自主权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有多重要,显然也是不言而喻的事,关乎一个国家财政政策和财政安危。
可是《南京条约》的签订,却让清朝丧失了这一权力,从此关税政策由人不由己。
这不是不平等条约,又是什么?
清朝开放五口通商,看似互惠互利,可实际上呢?这更多却是让英国增加了攫取利益的借口和机会。
清朝短期上获利了,可是长期呢?等到清朝反应过来的时候,英国的势力早就已经在这些地方完成了渗透。
英国一经设置领事,便凌驾于地方官府之上。
地方官方见之,畏惧九分,退让九分。
清朝废除了公行制度之后,英商可在中国自由贸易,这也意味着英商可在中国和任何人做他们想做的生意。
鸦片亦如是!
这不是不平等条约,又是什么?
英国人触犯了清朝的法律,也就是说英国人在中国犯了罪之后,清朝无权治他们的罪,抓了也必须得释放。
哪怕本国百姓,只要他跟英国人有生意往来或者单纯是在给英国人做事,那么哪怕他们触犯了清朝法律,清朝也不能对他们进行处置。
已经抓了?抱歉,现在《南京条约》已经签了,那清朝就必须得释放。
这是什么?这摆明了是在藐视清朝律法,或者说是清朝律法如无物。
哪怕清朝法律和英国法律相比的确是落后一方,可这也不能成为他们藐视清朝法律的原因。
任何一国的公民到了别国之后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制度,这是国际通行法则。
而英国通过《南京条约》,让他们不仅可以不用遵守清朝的律法,犯了法也可以不被清朝律法治罪。
这不是不平等条约,又是什么?
《南京条约》就不存在一条所谓“平等”的条约,有的只是不平等。
哪怕是的确存在互惠互利这一情况的通商条约,那也是在清朝本身不愿意的情况之下,被迫签订。
英国又通过通商条约,从中国攫取了多少利益?无以计数。
如此条约,谈何平等?
这份条约从头到尾,就不存在一丝一毫平等的地方。
吾不知,言此约平等者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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