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房子我喜欢,你能搬出去吗?”
最近在短视频软件上流行的这句玩笑话,
在现实中上演,
区别只在于,原告是把自己的名字,
从产权证上“搬”了出去。
可没想到,
好心把自己的婚前学区房借给小叔子孩子入学
结果却差点失去了自己的房子!
当然,
最终结果 让人舒适
陈老二
嫂子,那啥,我姑娘不是要上小学嘛,你买房子的那个学校好,能不能先把房子过户给我们,让孩子去学校读书。你还是住在里面,等孩子毕业了我们就换回来!
李女士
这……
我考虑考虑好吗?
陈老大
哎呀老婆,这是我亲弟弟,就给孩子读书,还怕啥?出事了有我呢!
李女士
那行
找个时间我们去办理下手续,过户到弟弟弟媳名下。
几个月后……
因为丈夫陈老大意外去世,
李女士一人无法承担房贷,
银行起诉李女士偿还贷款本息,
无奈的李女士找到陈老二
要求将房子过户回来
……
李女士
二弟,这房子贷款我现在一个人打工也还不起了,我准备把房子抵押了,能抽个时间我们去办下过户手续吗?
陈老二
嫂子,房子我们之前都把房款给你了,现在房子已经是我们的了,哪里还有过户一说哟!
李女士
我从来都没收到你们的房款,房贷我之前每个月还在还!做人没有你们这样的!
出于家庭关系和睦考虑,李女士希望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便于2017年7月召集陈老二、其他家庭成员及双方信任的中间人共同商讨此事及丈夫陈老大离世之后续处理。后经中间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拟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屋日后放中介卖,陈老二夫妻配合转户手续”。
李女士、陈老二、陈老二女儿及多位中间人均已当场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但因陈老二妻子没有到场,双方便将协议书交给其中一位中间人,由其找陈老二妻子签字。不料三份协议书均被陈老二妻子截留,直至后来开庭也不愿交出。
法庭上,陈老二妻子辩称
他们是经过合法程序向李女士夫妇购买所得的房屋,约定的总房价46万元早已陆续付清,且已经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己对曾有调解一事也不知情,也没有人交给她协议书签字,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传票之后,才知道此事,对协议书内容不予认可。且李女士出具的只是协议书的复印件,更加没有法律效应。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陈老二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㈠被告称其中16万元曾于2011年某晚以现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被告还称自己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的30万元系房屋转让款,但该银行回单显示款项性质系往来款,该笔款项陈老大已于隔月汇给陈老二银行账户。
㈡从房屋价格来看,2004年原告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另有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费近55万元。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7年时间的房价上涨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与常理不符。
㈢虽然房屋登记在俩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
㈣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虽然为复印件,但有被告陈老二及原告等签名确认协议内容,结合中间人证人证言,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综上,
涉案房屋应系原告李女士所有。
法官说法
因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原告所有,因此承办法官从四个角度层层剖析,分别从银行转账记录、房屋价格、水电物业费的缴纳以及之前所出具的证明等进行说理分析,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透彻,详细说明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原因,引“法”讲“理”,使得当事人服判息诉,是法理和情理的一次完美融合,具有典型意义。
涉案房屋现已登记到原告名下。
"借房上学"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房屋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她愿意拿出来给丈夫弟弟的女儿上学,并且从未想过签署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反观被告非但不感念原告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将房屋占为己有,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亦违背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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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南漳县人民法院
媒体支持:南漳县融媒体中心
总第823期 |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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