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规定了一个新的权利——居住权,这也是正式的法律中首次提及此项权利。
那么居住权到底是什么呢?在此,常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历带大家了解下居住权的权利内容吧。
关于房子那些事
Question1:房子过户子女,父母还能继续居住吗?
老李的儿子要结婚了,但他没有自身住房,老李打算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到儿子的名下,但又害怕儿子日后不孝顺,不让自己一同居住,年迈的自己可就居无所居。此时,老李应该怎样做呢?
民有所呼,法有所依
居住权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通俗来说,居住权就是房子不是我的,我为了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怎样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是否有偿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作为一种人役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故一般是无偿设立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需求日益提高,养老方式不断变化,出现了以房养老的新模式,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能够更好满足养老需求。
居住权设立后是否可以转让、出租、继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故法律规定其不得转让、继承,否则居住权人还可以以此获得收益,违背了满足特定人基本生活居住的制度初衷。因此,居住权原则上也不允许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以房养老情形下,老人生活拮据,法律允许当事人达成居住权人通过出租房屋获取收益的合议。
居住权何时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在两种情形下消灭,一是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二是居住权人死亡时;二者满足其一皆可。出现上述情形时,居住权即消灭,消灭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但注销登记并非居住权消灭的要件,此与居住权的设立登记有所不同。
上面的案例中,老李可以在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小李时,与小李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老李该享有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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