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江苏盐城。一公司发文件要求全体员工限期改用国产手机,购买苹果手机者辞退,购买华为手机则补贴。工作人员称,改用国产手机是考虑到信息安全,支持国产企业。
美国封锁华为,确实令人气愤。不少民众出于爱国情感,自发购买和使用华为手机,支持国货,力挺华为。这种选择本身无可厚非,也是人畜无害的选择。但是,企业不论是以支持国货为由,还是以保护信息安全为由,都没有权利要求员工限期改用国产手机。从法律角度说,企业禁止员工购买和使用苹果手机以及对购买苹果手机的员工予以辞退,不合法,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购买和使用什么品牌手机,属于员工私生活内容,是员工个人权利,公司无权干涉。而且,人们选择哪个品牌手机,往往首先考虑的是需求和产品质量本身,与爱国无关。购买外国品牌手机不等于不爱国,购买国产手机未必就爱国,可能是没钱。公司要求员工限期改用国产手机,禁止使用苹果手机,实质上是对员工私权的侵犯。
最关键的是,员工购买和使用苹果手机就要辞退,企业这种做法于法无据,是违法行为。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辞退员工,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又增加两种情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员工购买和使用苹果手机,显然不属于企业可以辞退员工的法定情形。
再者,企业即便是以保护信息安全为由,也不能单方面出台要求员工限期改用国产手机的规章制度,必须事先征求员工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实际上,企业如果真的觉得苹果手机不安全、不可靠,出于信息安全考虑,必须对员工使用手机进行限制和规范,也只能仅限于禁止员工在工作中使用苹果手机和员工在使用苹果手机时禁止涉及工作内容,而不能禁止员工购买和使用苹果手机。如果企业认为员工使用国产手机如同穿制服,华为手机如同工作工具,那么企业不能只是为员工购买华为手机提供补贴,而是应直接为员工配发华为手机。
总之,企业可以为员工配发华为手机,供他们用于工作,但应尊重每个人选择购买哪种品牌手机的权利,不能禁止员工购买苹果手机,更不能辞退购买苹果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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