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女士因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张女士的请求,裁决公司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裁决书下来后,公司表示愿意支付款项,在劳动仲裁门前,公司与张女士签订收条之后,让张女士去一楼取钱,张女士下楼后看见公司支付的钱竟然是足足两大桶硬币,全都是一角的,并且要求张女士当面点清,不能拿去银行,张女士与对方协调无果后愤而离开。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应当按时足额给付。但是对于给付的方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新闻中的公司虽然行为很恶劣,但是从法律上可能无法追究其责任,因为它确实按时足额履行了裁决书规定的义务。那么对于公司这样的行为,我们是否就没有办法了?其实不然。
【律师支招】如果今后我们拿到审判机关生效文书,对方要求履行的,我们可以直接要求对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对方要求支付现金的,可以在拿到钱之后,再出具收条。像新闻中的情况,张女士如果先拿钱,后出具收条,就不会有后续的困扰,因为她可以直接拒收,要求对方支付整数货币,否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划扣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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