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求公诉人向辩护人提供‘出证提纲’有什么法律依据吗?”随着公诉人强势的反问,庭前进行证据交换的请求再次落空。
这样的事情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时间回到几日前,笔者的另一场庭审。
由于证据繁多,公诉人又以分组打包形式出示证据,一下子出十几份证据。到底出了哪些证据,别说被告人记不住,就是辩护人也记不住。
于是在庭审质证环节,被告人和辩护人不得不频繁向公诉人核实,刚才出的笔录是哪年哪月的哪一份?你出示的第六份证据是什么?你刚才还出了什么证据?
进行完第一组证据的举证质证后,忍无可忍的笔者再次向法庭要求,要么改变出证方式一证一质,要么公诉人给份出证提纲,方便对照质证。令人费解的是,即便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拖慢庭审节奏的情况下,在法庭也要求公诉人为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提供一定便利条件的情况下,公诉人仍然拒绝提供出证提纲,最后在法庭的调停下,勉强同意改为证据分类出示。
辩护人要的并不是公诉人的证据分析,而仅仅是一份出证提纲,一份列明所出示证据名称、位置的清单,仅此而已,却遭到这么大的阻力,折射出很多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交换出证提纲并不违法。别说交换出证提纲了,就是连证据分析一并交换,也没有哪条法律进行禁止。对于不想进行积极回应的事项,反问“这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已经成了法检搪塞辩护人的“套路”。法律还没有规定人一天要吃三顿饭呢,那是不是大家一天也不能吃三顿饭了呢?
其次,拒绝开始出证提纲,带有一种天然的傲慢,是控辩不平衡的集中体现。你很难想象在一场民事诉讼中,原告拒绝向被告提供证据目录,让被告对证据进行“盲质”的情况发生。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这竟然是一种常态。一些案件动辄几十本卷,辩护人不是过目不忘的神仙,连个出证提纲都不给,很难做到紧跟庭审节奏针对性质证。逼的辩护人只能走极端,要么泛泛而论粗略质证,要么一证一质,不论公诉人是否对证据进行实际出示,所有证据都质证,一些辩护人甚至连质证意见都能制作几百页。毫无疑问,两种质证方式都是非常低效的,前者自不必说,会不可避免地遗漏关键信息;后者呢,则会造成信息过载,有效信息淹没在冗余、无效信息之中,造成质证无法有效服务于辩论。
再次,拒绝交换出证提纲,有违公诉人客观义务。刑事诉讼不是司法竞技,公诉人不能为了庭审获胜而不择手段。一起通过庭审查明事实真相,是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使命。只要是有利于庭审进行,有利于查明真相的事情,就应该大力地做。再退一步讲,即便按司法竞技思维来理解庭审,是不是还要讲究下奥林匹克精神呢?连个出证提纲都要藏着掖着,即便胜了也是胜之不武。
最后,拒绝交换出证提纲,折射出深层次的技术不自信。诚然,几乎没有任何案件能够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地步,任何案件都有瑕疵,完美指控根本不存在。公诉人对出证提纲遮遮掩掩,无非是惧怕指控逻辑彻底暴露,庭审上打名牌陷入被动。根本来讲还是技术上不够自信的表现。
我们的无罪判决率是万分之八,也就是说,公诉成功率有万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二。一个公诉人公诉一辈子,也不会输一场。为什么连一场根本不可能输的战争都不敢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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