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连续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原则上就应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在实务中,有些企业会第3次签订合同时仍会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你知道吗?这样做搞不好要赔双倍工资!
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合法?
我们深圳有一家客户他们的情况是这样的:
公司有一名老员工已经入职满十年,与公司也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签第三份劳动合同时,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过后不久,公司却被这名老员工给告了。
理由竟然是因公司与这名员工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而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让公司疑惑了,明明是协商一致,为什么还会被起诉呢?
原来是因为这名员工签完劳动合同后,觉得自己的工龄已经满了10年,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于是以公司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这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认定: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法履行至该劳动合同期满。
因此对于该员工的诉讼申请不予支持。
当然,由于各地地区差异明显、劳动争议情况不一,各地会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劳动法规政策进行规范。
因此不同的管辖机构所作出的裁判也有可能所不同。
实操建议
那么企业如何才能避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呢?
其实只需要注意以下这两点就够了:
依法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注意:个别地区认为此时企业不享有终止权而不适用。
如广州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员工提出续订要求,企业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没有选择是否续订合同的权利。
针对满足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拟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时,需要签署《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此种情况下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特别注意:《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
如果有违反的,应按照员工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1日支付员工1日工资的赔偿金。
采用合理的方式规避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和约束,并留存凭证。
建议按照如下操作:
① 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员工发送书面续签合同通知,载明签收回执,给予员工选择权,让员工将续签合同的意愿及续签合同的类型写明。
② 在续签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在劳动合同条款中载明条款:
“乙方在知悉其具有要求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的情况下,自愿与甲方订立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 如果员工人数比较多,在落实单独发送续签通知书的时候,也建议一并在企业群中发送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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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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