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和《刑法》第219条中均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1、订立保密协定。这一做法在采购代理中较为少见;
2、从投标人方获悉。在采购代理业务中具体体现为:在投标文件中将保密内容标注出来;
3、通过其他项目或交流渠道知悉。在采购代理中,可能体现为在以往合作中获悉。
如果上述三项均不成立,那么投标人就很难称其投标文件中含有商业秘密。
供应商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
1、技术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和设计图纸等;
2、经营信息为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及货源情报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和价值性,既可是有形的,也可是无形的。因此,一般而言,投标文件的核心就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其中的生产工艺、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特色、专利、施工组织设计、吊装方案、管理方法、报价构成等均属商业秘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各评审专家的打分明细表涉及生产工艺、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特色、专利、施工组织设计、吊装方案、管理方法、报价构成等商业秘密,因此也应属于商业秘密。
需提醒注意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还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了限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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