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2020年8月28日从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乔春,男,1975年生,汉族,籍贯安徽省五河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大学本科文化,住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长顺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办案机关带至留置场所,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3月26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春犯受贿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春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情况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乔春在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车管所查验岗、考试岗、远程监控中心等部门民警的职务便利,为从事机动车代办业务、驾驶人培训的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葛某、高某、王某、梁某、陈某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的现金、加油卡等财物共计99.8万元。
经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属实,被告人乔春无异议。
被告人乔春于2019年11月21日被立案审查,同日被办案机关带到留置处所,同月22日对其宣布采取留置措施。乔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涉及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主动退缴赃款10万元,其家属主动用被告人乔春位于都匀市的两间门面(产权证号:黔(2017)都匀市不动产权0010780号、黔(2017)都匀市不动产权0010827号),交由办案机关处置,用于退还赃款项和缴纳的罚金。
长顺县人民法院宣判
长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的财物共计9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被告人乔春因本案被立案侦查后,接受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均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乔春存在自首情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认定。对辩护人提出的乔春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共收受葛某行贿款15万元及葛某2012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间行贿13万元,应分别认定为5万元。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两笔受贿款是有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行贿人多次陈述证实认定的,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行贿人陈述能相互印证。对此辩护意见,长顺县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对辩护人提出的高某向乔春借款20万元,两年后归还40万元,不应将20万元“利息”全部视为受贿数额。经查,高某是被告人乔春管理和服务对象,在此前的业务往来中双方就存在不当的权钱交易,高某出于谋取利益即让乔春在其审车等业务中给予“关照”提出的,乔春同样是利用职务便利,双方的行为仍然是权钱交易,故该辩护意见,长顺县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乔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长顺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200000)元;
二、对被告人乔春受贿所得款项99.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缴10万元,尚欠89.8万元,继续追缴);
三、查扣在案的被告人乔春名下位于都匀市的两间门面(产权证号分别为:黔(2017)都匀市不动产权0010780号、黔(2017)都匀市不动产权0010827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将所得款项用以抵缴应没收的受贿款和应缴纳的罚金;抵缴不足继续追缴,有剩余的部分退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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