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防止房屋价格过快上涨,抑制投机和过度投资,各地纷纷出台限购政策。一些购房者在明知道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仍然买房,即使他们实际上已经入住,他们也无法登记和获得房屋所有权。在此,晋熙律师提醒购房者应严格遵守限购政策,避免损失。
购买一手房子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他在A市没有其他住房。张某并且不具备在A市购房的资格,因此未登记该房屋的产权。2018年9月,因甲房地产公司产生贷款纠纷,法院裁定查封涉案项目(包括张某所购的房子)。作为案外人员,张某对查封其购买房屋提出异议。
案例解析
只有最终取得所有权的主体才能享有物权期待权。不考虑限购政策,张某购买的房屋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条件,已获得了该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似乎排除了法院的强制执行。但是,由于限购政策的存在,限购房屋的买受人不能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因此最终不可能取得所有权,也不可能成为期待物权的权利主体。因此,法院认为张某无权排除执行。
购买二手房案例:
由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查封了张三名下的房产。案外人李四对执行异议提起诉讼,称因本人并无购房资格,所以涉案房屋为李四以张三名义购买,是所涉房屋的实际的所有人。因此李四要求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案例解析
(1)在借名购房过程中,“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合同,只在其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具备产权变动的效果,“借名人”不享有物权,不能阻止执行。
(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或转让,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以达到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
(三)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协议。“借名人”以另一个人的名义登记房子本身就是有过错的。此外借名协议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和政策,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本人承担。因此,判决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
晋熙律师语
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更的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应当以登记为准,购房者在明知没有购买房屋的资格时仍然购买或借名买房的情景下,其对于所购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过户存在过错,或者对所购买的房屋不享有合法的物权期待权,无法排除对所购房屋的执行行为,相应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晋熙律师建议无论是购买二手房还是二手房,都应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和当地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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