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三种情况
一、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案件,仍按年利率24%为上限判决。
二、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案件,分两种情况:
1、借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
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判决;
(目前是年利率15.4%)
2、借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的,
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判决
(2019年8月20日后LPR已调整过多次,因此,您借款合同成立时的年利率,未必是15.4%)。
这是我对法条的翻译,大家觉得是否足够简单、明了?
依据
新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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