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占用宅基地或占用双方共用场地等的邻里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看起来虽棘手,但大多数都能通过调解得以化解。
近日
罗平县人民法院就
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
处理了一起
占用双方共用场地纠纷案件
案 情 回 顾
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某系亲戚关系,2005年,双方在父母的主持下达成分家协议,将位于罗平县罗雄街道羊者窝居委会某村的老房屋一分为二分给两家,同年双方将老房屋拆除并在新建房屋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在村委会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分家文约》,其中约定了双方在建盖新房子的转角时,建筑不能建在双方共用的场院上,协议达成后,被告李某某违反协议约定,仍然在建房时将转角房屋建在两户共用院坝上,原告袁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沟通无效,被告在15年间陆陆续续的建成了半间房屋,又于2020年6月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加盖建筑,原告袁某将被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拆除在两家共用场院上建盖的房屋(转角处)。
调 解
该案原定于2020年8月20日开庭审理,但为确定双方的争议的地点,8月18日,承办法官及陪审员到该村进行现场查看,并邀请了居委会及土管所工作人员到场配合调解工作。
经过多方的配合和努力,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和相关人员的参与下,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地点进行了确认和固定,然后再结合本案的案情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李某某拆除在两家共用场院上建盖的房屋(转角处),被告李某某家要新建房屋的话待经相关部门审批之后可从旁边一家外墙旁新建与原告袁某家长度、宽度相等的房屋,原告袁某家拆除邻村道和转角房屋外沿的建筑物,以便通行使用。
法 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话说回来
倘若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
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此,农村居民在建房的时候,不应随性而为,擅自在两家公用土地上建房,如不遵守相关规定,不但会给邻居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影响邻居间的和睦相处,而且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得不偿试。
来源:罗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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