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在西充农商银行岱林支行贷款68万元,约定3年偿还, 后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 遂与银行约定, 用一套房屋抵消欠款。他将房屋及相关手续交付银行后, 双方结清债务。但任某查询个人信用却发现仍欠岱林农商行贷款, 便将该行告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双方约定以房抵债 多笔贷款本已归还
任某是西充县一名私营业主。2009年5月4日, 任某向西充县岱林信用社(现西充农商行岱林支行,简称岱林农商行)贷款68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但因任某做生意亏损, 无力按时偿还信用社借款本息。
“2011年4月,岱林信用社谢主任和我联系, 商量把我在县城金环商城一套167.1平方米的住房折价抵给信用社,一次性结清所有贷款本息。后双方约定以每平方米3000元计价。”任某说。
2011年, 任某向岱林信用社提出申请, 对他所有的西充县城一套住房进行价格评估后用于归还贷款。2012年7月11日, 由时任岱林信用社主任的谢某主持, 与时任岱林信用社会计郭某、柜员刘某共同讨论,形成会议记录, 决定同意任某用房屋充抵贷款。岱林信用社于2012年7月11日向西充县信用联社、 联社农村业务一部发出书面报告, 载明任某住房按市场价格评估为50.9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其余贷款本金171110元,任某已于2011年6月15日归还……经信用联社风险评估后, 由相关领导签署了同意接收的意见。任某向岱林信用社交付了抵债房屋的权属证书,岱林信用社出具了收条,并加盖了本单位印章。此后,信用社直至改名农商银行后, 再未向任某催收过贷款本金及利息。
仍有欠款记录 银行辩称“电脑显示”
“但去年,我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 结果却显示我在岱林农商行的贷款仍然没有偿还,给我的征信造成不良影响,我找到岱林农商行协商, 问题却没得到解决, 只好向法院起诉。”任某说。
2020年4月, 任某一纸诉状把岱林农商行告到了西充县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该行立即消除他的不良信用记录。
庭审中,原告任某陈述,他当年用房子折价充抵岱林信用社的贷款之后,另外拿现金结清了全县其他几家信用社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时按信用社的要求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房门钥匙交给了西充县信用联社。任某认为,他和被告岱林农商行已了结了所有贷款事宜,可是该行却保存着他逾期还款的记录, 导致他产生了不良征信。“岱林农商行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任某在法庭上说。
对于原告任某的指控,被告岱林农商行并未作过多辩解,只是称任某在该行尚欠贷款本息是在电脑里呈现出来的事实,希望法院根据任某提交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履行义务不合约定 银行恢复客户征信
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认为,2009年5月4日, 任某在岱林信用社贷款68万元,于2011年6月15日已还贷款本金171110元, 其余贷款本息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经信用社上级机关同意, 任某已用其房屋作以资抵债处理,任某在岱林信用社的贷款已结清,但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仍有欠贷记录。该行为属于被告岱林农商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任某要求岱林农商行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 恢复征信,事实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西充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岱林农商行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消除任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消息来源:南充晚报‖编辑: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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