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歌苓在《陆犯焉识》中,叙述了劳改犯陆焉识跌宕起伏的一生。
起初,陆焉识被判的是十五年有期徒刑。造化弄人,过了几年,当初判陆焉识十五年刑的法官也被打倒了,于是,这个法官经手的所有案件都被拉出来重新加了刑。
既然审判者是敌人,那么敌人自然会包庇敌人,所以经他手判的案件一定是轻判了。轻判了就要拉出来再加刑,逻辑闭环,没毛病。
陆焉识却不干了,在他这个大知识分子看来,这是无法接受的。他的辩解在逻辑上也无懈可击:每天都有人被打倒,假使明天现在的法官又被打倒了,自己不是又要被拉出来再加一次刑?这样下去何时是个头?再说,原来的判决书是盖着公章的,怎么能说不算数就不算数了呢?实在要改判也可以,他要求在判决书中写明,今后再也不加刑。
两者都有理,但必须有一方是错的。于是,本来只是要加刑到无期的陆焉识,直接加到了死刑。
也许你觉得这个故事读起来啼笑皆非,但令人沉默的是,过去从未远离,文学无限逼近现实。
一个是我本人经办的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了确定性的量刑建议。其实这个量刑建议不算轻,但看在明确建议缓刑的份儿上,也就认了。不过法院好像并不买检察院的账,干净利落判了个实刑,理由是量刑建议不当,但哪里不当,又没有任何说理。
另一个是朋友经办的案件,更魔幻。朋友的当事人,是几个人中地位作用最轻的一个,所以不顾朋友的再三建议,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实上,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完全错误的,全案应该在三年以下的案件,给出了三年以上的量刑建议。尴尬的是,唯一一个签了认罪认罚的人,还是几个人中地位作用最轻的一个,这将抬高全案量刑。法院觉得这事不能这么弄,否则太冤,但自己又不愿意去跟检察院扯皮,让律师出面,协调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结果检察院干净利落地拒绝了,理由很简单,法院有改判的权力,何必多此一举呢?最后,法院含泪采纳了检察院明显不当畸重的量刑建议。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坑了全案四五个人,如果没有这份具结书,这个案子毫无疑问会全案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我们自古就有“重刑主义”的传统,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们的司法人员对于重判,从来没有任何心理压力,但对于轻判,他们谨慎地有些迂腐甚至可笑。
当他们担忧判太多缓刑会被别人用有色眼镜看待时,他们就可以无视量刑建议,无视刑诉法,径行重判。同样是他们,在明知量刑建议明显畸重情况下,自愿放弃刑诉法赋予的纠正权力,错误重判。
选择适用认罪认罚的人,往往会发现自己既没有被轻判,更面临了陆焉识那般的“双重危险”。他们让渡(几乎)一切诉讼权利换来的,按着血手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也不能给他们提供任何保障。在需要往重了改判时,它一文不值;在需要往轻了改判时,刑诉法又羞羞答答地挡在面前。
穿过厚重又稀薄的历史,严歌苓笔下的陆焉识凝视着我们,彼此都触手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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