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对一宗工伤认定决定案件
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 驳回 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还给原告开了“万元罚单”
案情摘要
2018年3月9日
原告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袁某在工作中被铲车压伤导致双手受伤。
2018年9月3日
袁某向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原告出具的《袁某受工伤经过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作为证据。
2019年1月4日
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袁某上述受伤情形属工伤。原告不服,于2019年5月31日向盐田法院提起诉讼。
真假公章有猫腻,袁某遭遇否认三连
原告称第三人并非其职工,袁某所提交的《证明》并非其开具,所盖公章亦非其公司公章,并向法院申请《证明》上所盖公章与其提供的公司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
经鉴定,该《证明》上所盖公章与原告所提供及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具有明显不一致,并非同一公章。
为调查案件事实,盐田法院依职权调查原告在深圳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盖章情况及在其他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所提交材料的盖章情况,发现原告在为另一职工肖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中存在使用不同公章的情况。
面对以上调查结果
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
原来,原告明知存在两枚印章
却从未如实陈述,刻意隐瞒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明知自身存在备案印章和私刻印章的情况,却从未如实陈述,并且刻意隐瞒私刻印章的事实,原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其信用,法院依法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及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印章鉴定费用。
鉴于原告上述妨碍诉讼的行为,该案于2019年立案受理,至2020年历经三次庭审,并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及两次依职权调查取证程序。
原告作为袁某的用人单位和诉讼当事人,不仅未承担起为职工及时申报工伤的责任,反而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罔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庭纪律,多次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隐匿证据,否认其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并申请司法鉴定,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盐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原告的妨害诉讼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公堂之上竟说谎
自作聪明瞒证据
自食其果受重罚
诉讼岂能作儿戏
来源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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