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如果行政机关发布的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通知及所附的实施方案均没有强制实施的相关条款内容,行政机关也明确表示该方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同意签订房屋征迁安置协议,政府不会对其实施征迁,则该通知及方案不产生强制力,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7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益三,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国银,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政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煜,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葛益三、刘国银因诉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肥西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3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益三、刘国银申请再审称,肥西县政府在作出《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将该通知在其网站及报纸进行公告。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派镇政府)作出的《搬迁通知书》表明,其系依据《通知》要求葛益三、刘国银搬迁,《通知》的效力已经外化并直接影响到葛益三、刘国银的合法权益。上派镇政府在肥西县政府作出《通知》后已开始实施征迁行为,要求葛益三、刘国银进行搬迁,并将周边部分房屋拆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葛益三、刘国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肥西县政府作出的《通知》。《通知》所附的《上派镇2018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上派镇政府为本次房屋征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在征迁公告发布后发放《征迁通知书》。”第九条规定:“本方案由上派镇政府负责解释。”《通知》及所附的征迁安置实施方案均没有强制实施的相关条款内容。本院审查期间,经询问,肥西县政府表示,上述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葛益三、刘国银不同意签订房屋征迁安置协议,政府不会对其实施征迁。因此,一审法院以《通知》对葛益三、刘国银不产生强制力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葛益三、刘国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益三、刘国银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记员 冯琦洺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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