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相比以往,这次税法修改变化很大,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改为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由按月征收改为“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费用扣除标准由按月扣除3500元改为按年扣除6万元,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管理由“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转变为“自行申报与扣缴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新个人所得税法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和拥护,得到了广大纳税人和扣缴单位的积极配合。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扣缴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思想认识,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工作的认识有些弱化,表现在:
一、新税法实行了“自行申报与扣缴申报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方式,那么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就不那么重要了,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甚至有极个别纳税人要扣缴单位不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了,他要自己去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新税法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那么扣缴单位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就不那么重要了,反正年终时可以一次性扣缴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
三、新税法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相对来说,纳税人在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所得在3500-5000元之间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负税人将大幅减少。在国家减税,让利于民的政策大背景下,部分扣缴单位认为,对这些低收入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没有实质意义,从而疏于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以上对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消极认识是极少数,还不普遍,表现也还是潜在的,不十分明显。这些消极思想是非常错误的,如果不引起重视,努力纠正,任其发展下去,将产生不良后果,势必影响到新个人所得税的正确实施。
目前,全社会的信息交换、税务部门的征管方式还不完善,各类交易难以及时监控,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还很薄弱,纳税人税收知识还很欠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源泉控管即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中之重,源泉控管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基础,是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保障,也是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主要支撑。
现阶段,不能因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就忽视、放松扣缴单位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
扣缴单位对支付给所有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必须依法按月或按次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减去费用扣除标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扣缴单位必须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662号),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对扣缴单位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要通过各种工作措施,努力确保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此文刊于《税收征纳》杂志2019年第3期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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