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郭某相、田某奇不是真实借款人,明知他们不需要所谓的大额经营周转资金,且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其不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程序,而与他人相互恶意串通与勾结,违规违法地将200万元贷款发放,那么这么多的钱到底流入的谁的“腰包”?近日,发生在河南省南阳市的一起官司引人深思。
天上飞来的“馅饼”,原来是个“陷阱”
家住南阳市内乡县城的郭某相早在2013年,家住南阳市内乡县城的郭某相在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内乡县做生意的刘某转、孙某锋,这二人向郭某相介绍称,如果做生意需要钱,他们可以帮忙贷款,贷款程序也非常方便,就用一下郭某相的营业执照即可,其它不用郭用。如果贷下的款郭某相用不完,他们也可以用一部分,然后共同还款。
随后,经刘某转、孙某锋俩人操作,其二人找来一位民生银行的客户经理李某雪,在郭某相当时简陋的地下室里,只是简单地索要了郭某相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并让郭某相在民生银行提供的空白资料上画签字画押后,民生银行的200万元贷款也就这样简简单单地顺利办完了。而在随后的放款过程中,郭某相却并没有从中受益,而该笔贷款的实际受益人实为刘某转。
根据民生银行第一次发放贷款的顺序来看,该行于2014年1月20日18时52分46秒,通过通过民生银行南阳分行南阳光武路支行账户(50000000000060191015),将200万元汇入田某奇卡号为:(6226194700053008)的银行卡。
并于2014年1月20日18时52分46秒即同一时间内,南阳光武路支行通过其账户(50000000000060191015)将200万元从田某奇的卡号(6226194700053008)的银行卡内委托支付给张某侠的账户内。
张某侠自在2014年2月9日17时5分44秒起至2014年12月21日00时19分03秒止,通过民生银行南阳分行南阳光武路支行(50000000000060191015)账户,分期分批将200万元汇给民生银行南阳分行南阳光武路支行、刘某转等十余个单位和个人。
受害人郭某相在2014年2月9日17时5分44秒起至2014年12月21日00时19分03秒止的前后,既没有与刘某转等十余个单位和个人经济往来,更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该200万元贷款自始至终在所谓贷款合同签订后,没有操作或操纵过该200万元贷款账户,也没有流入受害人账户,受害人更没有从中受益。
民生银行在此次第一次发放贷款时,既没有询问、调查、审查贷款人郭某相贷款的真实原因,也没有告知郭某相风险警示。
而郭某相后续才知道事实的真实是,这笔民生银行的贷款实际为一个该行设计一个五户联保贷款手续。
虚假贷款资料能做法庭证据,底气何来?
由于在此次五户联保贷款过程中,有其他商户还不上贷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继续简称:民生银行)将其上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而宛城区人民法院则于2019年7月内做出(2019)豫1302民初2002号民生判决,判决郭某相、田某奇等人偿还民生银行该款200万元贷款。
而在受害人郭某相、田某奇调阅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时,竟然惊奇地发现原告民生银行竟然伪造郭某相的车辆行驶证来做为郭某相的抵押物证据清单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受害人郭某相、田某奇在此次民生银行违规违法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还受银行方面诱骗“自愿”加入了一个称为: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互助合作基金的单位并成为其中心会员。
该基金管理人则为在中国民生银行指导下注册成立的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而在所谓的《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互助合作基金入会申请书》仅有田某奇的签名,但没有签署形成的时间,那么这份所谓的申请书是否能真实的反映田某奇本人真实的意思呢?
由田某奇在民生银行提交的《借款支用申请书》填写的日期为2016年2月26日。而民生银行南阳分行随即在2016年3月31日从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账户扣走200万元,作为偿还民生银行南阳分行200万元贷款。足以证实民生银行南阳分行利用管理的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的优势地位,利用田某奇的无知,骗取田某奇等加入所谓基金会,以谋求达到将第一次违法违规发放给刘某转、孙某峰的200万元的后果,嫁祸于田某奇,从而达到掩盖违法违规发放贷款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之目的。
本案法律人士观点
南阳汉景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振夏表示,在本案中无论所谓的第一次、第二次200万元贷款,民生银行工作人员明知上诉人不是真实的借款人,明知上诉人不需要所谓的大额经营周转资金,明知上诉人不具有偿还能力,不履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程序,与刘某转、孙某峰等人相互恶意串通与勾结,违规违法地将贷款发放,应当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其所发放的200万元贷款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有民生银行等单位和个人承担。依法保护受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来源:南阳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