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对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小车队工作人员、队长莫启清提起公诉。
以公济私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莫启清在担任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小车队工作人员、队长期间,利用管理公务油卡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广西来宾城建投资集团及其子公司来宾市来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来宾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市桂中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共计21张公务油卡交给汽车运输个体户黄某、张某在广西、湖南等地使用,后二人以现金的方式交给莫启清。莫启清先后侵吞公司资金共计445846.29元,用于炒股及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莫启清主动退出所有赃款。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莫启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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