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8月9日晚间,保利地产发布2019年7月关于公司获得房地产项目的公告,预计7月合计拿地17块,斥资合共121.9亿元,实在堪称大手笔。可去年保利地产却因为商品房买卖被迫赔偿双倍定金,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保利地产这么大的公司,不应该出现违约,更不可能为了区区定金而被状告公堂吧,这背后有什么隐情么?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保利地产双倍赔偿的金额也仅仅是2万元人民币,根本不足挂齿,现如今对簿公堂,真的不会对以后商品住房的买卖产生影响么?时间或许是最好的良药,但这件事过去还不到一年的时间。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翟晓波与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晓波,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萝岗区。
被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30-33层。
法定代表人:宋广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昌勇,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翟晓波诉被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晓波、被告保利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昌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了《保利江岸花园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保利江岸花园项目负二层325号车位,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
原告于2017年12月2日按约到被告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表示无法将上述车位出售给原告,也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被告于2018年3月19日和2018年4月10日向原告发送信息要求原告到被告处办理定金退还事宜,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在涉案小区已经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个车位,按照2008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规定,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子只能相应购买房子所在小区一个车位,也就是一户一车位政策。
由于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的《认购书》违反了政府强制性规定,因此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车位的购买合同没有成立,被告同意将定金10000元返还于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保利地产董事长宋广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了《保利江岸花园认购书》,约定:乙方认购甲方位于广州市保利江岸花园项目负二层325车位,认购价2708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首期房款为认购价的30%,共计81240元,其中1万元(定金)须于签署本认购书时付清,剩余款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必须付清;其余房款为认购价的70%,即189560元须于2018年5月25日前全部付清。
车位出售仅面向本项目业主,乙方须提供所购本项目物业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所购买本项目物业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才具备认购车位资格;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后须于2017年12月2日前携同本认购书原件及上述资料到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约收款中心缴纳首期楼款及税费,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仍未办理视为中途违约,本认购书自动解除,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知会乙方,也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中途违约的,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原、被告分别在《认购书》下方签字、盖章。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记载:今收到翟晓波交来保利江岸花园负二层325号车位定金10000元。被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19日、4月10日向原告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原告到被告处办理退款,告知被告涉案车位已重新发售。
庭审中,被告称《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款租售管理规定》规定一户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该强制性规定为原告购房时应该具备的常识,无需被告告知原告,原告同时认购325号、326号两个车位,其中一个车位已经签订合同,涉案车位因违反政策法规无法办理网签,故未签订合同,已通知原告领取定金,但原告未来领取,同意解除《认购书》,不同意支付多一倍定金。
原告称其于2017年8月已交付两个车位定金共20000元、于2017年11月25日同时签订两个车位的认购书,即涉案的325号车位和326号车位,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2017年12月2日被告就326号车位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以违反国家政策为由不同意出售涉案的325号车位,被告在原告购买车位时应该有告知义务,被告未告知原告国家政策规定而收取定金,未履行合同义务,现要求解除《认购书》,被告应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被告名下保利江岸花园自编124号楼A梯幢3层305号房,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购买被告名下位于保利江岸花园自编122、123号楼地下室幢-2层-2326号车位。
以上事实,有《保利江岸花园认购书》、《收款收据》、《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确认解除双方于2017年11月25日签订认购325号车位的《保利江岸花园认购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抗辩按照2008年《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子,只能相应购买或租用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原告已购买326号车位,不能再购买325号车位,现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车位的购买合同没有成立,不应双倍返还定金。
可《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于2008年3月20日发布实施,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告认购涉案车位时该管理规定已失效,同时,原、被告签订《保利江岸花园认购书》时,原告虽确认被告公示涉案小区车位的数量,但被告未将涉案小区套数公布,亦未写明一套房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被告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抗辩意见,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未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根据《保利江岸花园认购书》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原告翟晓波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翟晓波已缴纳),由被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直接向原告翟晓波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文书一览,保利地产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双倍返还定金,还沾了一身晦气。不过,这本是可以避免的不必要的麻烦,保利地产可不能再捡了个芝麻丢了个西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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