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是互联网技术在社会大环境下积极发展、不断完善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极大方便了乘客的出行,提供了个性化用车服务,满足了乘客日益多样的用车需求,更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的出行压力。但与此同时,由于法律监管的空白,许多私家车趁势加入了网约车平台,这使得网约车的发展出现令人担忧态势,许多不安全因素在网约车的运营过程中突显出来,造成了很大隐患,对城市客运行业也造成一定的冲击,社会要求对网约车监管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为了规范网约车市场发展,国务院和交通部先后颁布了有于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约车经管服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这些文件明确提出了,坚持公交优先、出租车适度发展,网约车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
1.网约车监管存在的问题
1.1网约车实施细则有待完善:城市网约车实施细则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对网约车平台普遍暴露出的经营行为不规范、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约束力较差;制定的网约车车辆标准较高,明显提高了运营成本,网约车的竞争优势显著减少,可能影响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1.2网约车监管模式过于单一:网约车作为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尝试,是新兴事物,对监管部门来说完全没有可借鉴经验。网约车的许可和监管,涉及交通、公安、发改、工商、税务、通信以及工信等多个部门,但在实际的监管中,只靠交通一家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导致监管困难。
1.3网约车平台责任不落实:一是违规现象比较突出,如未取得许可的平台在某地运营,部分平台私自向未取得网约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车辆和人员派单,造成纠纷和隐患。二是安全存在较大漏洞。一些平台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对司机驾龄、素质、车况等的要求一降再降,注册审核不严极易导致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不一致,对于市场秩序、乘客安全和社会稳定均构成严重隐患。
1.4网约车服务质量有待提升:传统巡游出租车诟病于服务质量差,而网约车引入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享受是迅速占领市场的一大原因。但是近年来部分网约车平台更注重于效率的提升,忽视了服务质量。
2.网约车监管的措施
2.1完善宁波网约车准入标准:为营造更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市民提供更便捷、安全的出行,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应及时完善宁波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一是修改《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加入网约车条款。二是对于网约车的准入制度要充分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实际情况。三是在车辆选择上不能仅仅考虑车辆的价格、轴距等指标,会造成可供选择车型的范围太小,应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网约车车辆的技术标准,实现网约车的科学规范、有序运营。
2.2创新网约车监管模式: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生事物,如果仍然沿用以往传统出租车监管模式,有可能制约网约车的健康发展。这就必须更新管理部门的监管模式。一是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自身监管方式进行调整,通过提升信息技术能力,实现对网约车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全过程监管。二是加强多部门监管联动。网约车的运营涉及多个部门,如交通、发改、公安、工商、税务、通信以及工信等部门,需要它们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监管的合力。三是发挥市场机制,引入第三方协同监管,监管部门需要协调与统筹,整合政府、市场、网约车服务机构、乘客群体以及行业协会等信息,构建一个第三方的信息公开平台,尝试探索具有特色的第三方网约车监管模式。
2.3加强网约车平台监管:网约车平台对市场极其敏感,又有强大的科技信息处理能力,整合了出行供需双方信息,因此政府部门要调动网约车平台的积极性进行自我监管。一是充分发挥网约车平台的优势,让网约车平台采用现代技术对车辆和人员的运营、服务进行管理,建立起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和驾驶员的模式,实现自我监管和自治,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二是建立完备的考核和退出机制。通过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平台做大做强,淘汰服务差、运营差、口碑差的平台,实行优胜劣汰。
2.4 构建网约车的智慧监管平台:网约车监管需充分利用当前的互联网技术,构建网约车的智慧监管平台,延伸网约车的监管范围,降低监管费用,提升监管效率,实现“以网管网”。一是通过智慧监管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监管平台与服务平台的数据实时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实行网约车分类监管。二是加强对网约车运营的全程监控。大力加强对网约车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三是在线建立网约车司机诚信电子监控档案,构建网约车司机的动态监督体系,构建多途径的网约车乘客投诉路径,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网约车的评价机制,提升宁波网约车的服务水平。
原文《宁波市网约车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
作者:胡静敏(宁波市公共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局)
李发宗(宁波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
刊载于《现代商贸工业》杂志2019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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