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9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1
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绍兴市201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83516元计,全市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最低缴存基数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各为209元;个人托管缴存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5012元,最低为670元。
2
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4
各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201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19年1至7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5
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6
未达到最低缴存标准的单位及个人托管缴存职工,须及时上调缴存标准,2020年1月1日仍低于最低缴存标准的职工,中心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7
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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