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房屋为宅基地上所建房 法院:合同无效,应返还购房款并赔偿
萍乡法院网讯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限期内归还原告朱某购房款7万元,并赔偿原告朱某的损失3千余元。
被告刘某以卖房给朱某为由,于2016年7月收取朱某现金7万元,承诺2018年2月份交房,如延期将赔偿朱某房子价值的10%。
但到目前为止,刘某一直未向朱某交房,朱某也找不到刘某,朱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民事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适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
因原、被告均非安源区某村村民,故双方就安源区某宅基地所建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告应该合同收取原告的购房款7万元应向原告返还。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诉请,因原、被告均明知房屋为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仍进行交易,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原、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各承担50%的责任。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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