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东森新闻云”6月16日报道,高雄某便利店员工上班时间偷吃2颗茶叶蛋,被店长抓到后告上法院,经审理,法院判该员工3个月有期徒刑,罚9万新台币(约人民币2万元)。
判决一出,引起台湾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认为处罚过重。对此,高雄地院澄清,这种处决已是法律允许法官判处的最轻法定刑度。
咋一看,确实是法院判决过重了,但是了解过事件的起因和经过后,就会发现,法院的判决情有可原,公平公正。小明认为这样判,没问题!就应该这样判!
具体情况是:该女子在上班时偷吃茶叶蛋,被店长发现,女子说已经付过钱了。但是,实际上却没付过,对于女子拒不认错的态度,店长很无奈。于是店长便以“业务侵占罪”将女子告上法院。
正是因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该女子一直否认其偷吃行为,并且拒绝道歉,拒绝赔偿(两个茶叶蛋18新台币,约人民币4元)。针对这种不知悔改的错误态度,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很正常,没有问题!
何况按照店长起诉的“业务侵占罪”,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6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给予3千台币以下的处罚(约人民币660元)。
但是法院因为这起案件,情节轻,但是法律重,根据台湾“刑法”:
“第59条 (酌量减轻)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量减轻其刑。”
最终法官做出了有期徒刑3个月、罚款9万新台币(约人民币2万)的处罚。
对于网友的热议,法院给的回应是,法官为该女士的定刑已经是最轻,处罚低于这些就是违法判决,且法不容情,法院必须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并且该女士,不认罪,不悔改,这种恶劣的态度让人难以接受!所以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还很强硬的回复,法院尊重法官的判决,认可法官的专业知识与公正判决,如果该女士不服判决,可以继续上诉。
对于这种判决,小明认为判的好,判的对!
虽然事情是小事情,但是,错却是大错,犯了错就要认罪,而不是拒不认罪。如果,该女士早点向店长认错,道歉,相信店长也不是不通情理的人。如果,该女士早点认罪,法官说不定也不会判9万新台币的高额罚款。
这让我想起了之前的一起案件,某少年因为未满18周岁,但是由于情节恶劣,法官基本按成年人的刑判的,然后,少年不服,上诉,说自己未满18周岁,不应该这么判。结果法官果然改判了,判的更重了,理由是不知悔改,性质恶劣!
小明觉得对待这种人就应该重判!毕竟法理有度,恩威并施,这很正常。法律为什么会对部分人群给予轻判?因为他们知道悔改,而不是钻法律的空子,拒不认罪,不知悔改。
何况处罚也从来不是法律的目的,处罚目的是让人悔改,重新做人,所以对于认错诚恳,真心悔过的我们可以轻判,这也不失为一桩美谈。但是对于不知悔改的,我们必须维持原判,甚至情节恶劣的我们可以加重处罚。
有人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不,从来不是这样!
只能说,法无禁止的那条线是一条过渡线,我们不能没事上去走两步,我们应该自我约束,远离违法的边缘,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
大家如果有什么不同的看法,我们可以一起讨论,如果大家喜欢小明的文章,希望大家能给小明点赞,评论,收藏,分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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