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们可谓花样倍出
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
接下来跟随小编看看法官办理的一起案件
2011年,朱某夫妻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了薛某货款七万余元,薛某多次索要未果,将朱某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朱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薛某的货款。
判决生效后,自2011年至2018年长达七年的时间,朱某夫妻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6年1月份,黄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朱某夫妻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的楼房一处,朱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直到2018年1月份,法院裁定拍卖朱某被查封的楼房,朱某依然不在乎,且并不担心自己唯一住房会被法院拍卖。那么,是什么原因让朱某如此猖狂?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了新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务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第一款第(三)项: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黄岛法院执行法官说:“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拖延执行等'软对抗'手段一直是老赖们的惯用伎俩,也是执行工作中着力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在全国法院高举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利剑之下,失信被执行人早已无处遁形,任何手段、任何方法逃避执行都将被法律戳破!奉劝诸如朱某夫妻一类的老赖,不要再心存侥幸,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每个公民最正确的处世之道。”
切实解决执行难,我们是认真的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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