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6月4日讯 据市政府网消息,《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6月16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公园、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科技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机关等单位临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应当不建围墙,确需构筑围墙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原文如下:
《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6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司法局法规二处 邮编:610041
2、传真:028-61885421
附件: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司法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
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园城市形态塑造
第三章 公园城市绿态构建
第四章 公园城市文态传承
第五章 绿色生产生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与社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和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公园城市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园城市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园城市,是指将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有机融合,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宜、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相融的复合系统,是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的现代化城市。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园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三)坚持“一尊重五统筹”总要求;
(四)坚持突出公园城市形态。
第五条(坚持党的领导)
公园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市委的决策部署,公园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公园城市建设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园城市建设有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公园城市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水务、文化、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商务、经信、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公园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绿色宣传教育,通过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商场、绿色展馆、绿色餐馆和节约型机关创建等活动,增强市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八条(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公园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园城市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调查。
第九条(表扬奖励)
对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规划指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人城境业和谐统一的公园城市理念和“三生统筹”、“多规合一”的基本原则,划定绿色空间底限,优化市域空间结构,构建城市公园体系和全域天府绿道体系,加强对公园城市建设的规划引导。
第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
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公园城市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实施。
区(市)县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公园城市等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并依程序报批通过后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区(市)县规划并结合当地特点组织编制具有乡镇特色的公园城市规划。
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等内容。
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十二条(详细规划)
公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公园城市、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地方实际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实施。
区(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公园城市、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公园城市详细规划及地方实际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规划变更)
经批准的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公园城市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公园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变更。
第十四条(规划公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等方式,将公园城市规划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未经依法公布的,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
本市土地资源的利用,应当结合公园城市生态容量的评估结果,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等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总要求。
第十六条(空间框架)
本市按照一心两翼三轴多中心的多层次网络化城市空间结构,以森林、湿地、农田、绿地景观构筑城市生态绿隔, 构建与资源禀赋、生态本底、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城乡空间框架,形成“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差异化发展的五大功能区。
第十七条(空间形态)
本市结合生态绿隔区、环城生态区和城市内部的道路、河流、公园绿地等划定城市通风廊道,形成透风见绿、开合有致的空间形态。
第十八条(总体城市设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通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确定公园城市风貌特色定位,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识别一般地区中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开敞空间、公共界面、绿化、户外广告、景观照明设施等管控要素。
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管控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中心城区、东部城市新区等重点地区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细化总体城市设计的具体内容,确定重点地区的整体空间、历史文化、植物景观等整体特色,将开发强度、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和色彩管控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推进城镇留白增绿,构建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显山露水的城市界面。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管理要求应当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高度控制)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设计,划定重点地区建筑高度控制线,确定建筑后退距离,塑造和保护重点地区城市天际线和观山视域廊道。
第二十一条(景观照明提升)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技术导则的要求,合理布置高层建筑群的轮廓、立面以及顶部照明,打造城市楼宇、道路、桥梁、河滨、绿道、森林公园等城市夜景体系。
第二十二条(建设计划)
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公园城市规划制定公园城市建设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园城市的建设内容包括公园、公园场景、绿道、城市景观体系、镇村绿化以及森林、山地的生态保护、景观打造等。
第二十三条(公园景观体系)
市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布局大熊猫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山地游憩公园、郊野公园、遗址公园、主题公园、综合及专类城市公园、小游园和微绿地等多种类型公园,构建全域公园景观体系。
第二十四条(公园设计)
公园设计应当根据地域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布局,科学设计。
公园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遵守公园设计技术规范,科学造园,提高公园的品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公园建设)
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公园城市发展规划。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公园城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园内不得兴建破坏公园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公园建设竣工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园城市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