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为大家聊了聊乾隆年间和珅的伟大创举”议罪银“制度的问题。经分析,发现这个制度对滋生贪污腐败上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后来想想,每个朝代又都有贪污,而且从朝代建立到鼎盛再到灭亡,不同时期对于贪污处罚的标准又都不尽相同。如果把几个朝代贪污处罚标准的演变,从数百上千年的历史尺度上,压缩在一段文字内,我们又能有什么样的收获?一起来看看。
唐宋明清四朝惩治贪污现象简述
唐朝
唐朝初期法律也定的很严格。那时候是按照布匹数量来衡量贪污的。官员贪污一尺布,就算构成犯罪,要鞭打40下。贪赃枉法十五匹的话,是要被判绞刑处死的。
到了唐朝中后期,杨国忠先后收受各地官员以馈赠的名义送来的三千万匹缣(一种丝织物)。同时他还纵容手下官吏贪赃枉法,以致贪贿成为公开的行为。
宋朝
在宋朝初年,贪污五贯就要处死。一个县城的主簿一个月的工资基本是6贯。贪污一个月工资,就要判死刑。这是非常严厉的,所以那时候几乎没人贪,代价太大了。
到了宋徽宗的时候,发现有人贪污,皇帝也只是对他罢官而已,没什么别的处罚。贪污的代价变得很小,十个有九个都是贪官。所以我们看《水浒传》里面的贪官,就是相当多的。
明朝
明朝洪武年间,当时定的是贪污六十两就要杀头,一个县令一年的收入也差不多是六十两。这个标准还是很严格的。
据《明史·邹缉传》,明成祖朱棣即位后被提拔为翰林侍讲的邹缉,于永乐十九年(公元1421年)上疏,反映当时的官场腐败,称“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这时候距离大明朝建国才五十几年,明朝的贪污已经严重到这种程度了。
清朝
顺治年间的时候,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对于贪官的惩罚有过之而无不及。一度严格到贪污十两就要罢官流放。
到了乾隆中晚期,出了一个“和珅”,就充分反映了乾隆一朝官员到底有多贪。反正贪了没事,不贪白不贪。
贪污问题的普遍性规律
从上述四朝对于贪污的惩处标准的变化,我们得出两个结论:
一、贪污标准的变化总会朝着有利于官员的方向发展;
二、贪污的影响在皇帝、官员、百姓三者之间,往往是皇帝(国家)和百姓吃亏。(乾隆朝除外,最大的得利者是皇帝,最大的受害者是社会和百姓。详情参见笔者上一篇文章)
官员作为国家干部,虽然拿的是皇家发的俸禄,但这些钱却来自于百姓。官员给皇帝服务,也可以看做是拿百姓的钱,给百姓服务。而贪官的存在,就是光拿钱不好好办事,还要贪赃枉法,这就即对不起百姓,也对不起皇帝(国家)。
为什么在历朝历代总会出现这种贪污的现象,而且屡禁不止?这与统治者的态度有关,也和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相关,和官员的思想有关。这是另一个话题,本文篇幅有限,就不做具体讨论了。
写在文末
马克思《资本论》中有这么一段话一句话:
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
虽然这段话是针对资本的罪恶来讲,说明资本的逐利性。但贪污的目的,也是为了利益。
既然有利益,就会有人罔顾法律。
而历史上这种现象已经存在数千年,并且一遍又一遍的重复着。
世界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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