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
对2019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
调整对象
2019年1月起单位新录入人员、已建缴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缴存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在此次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之中。
调整内容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各单位应在核定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将核定情况向职工公示;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户,遵循自愿原则,根据个人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情况综合确定,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额原则上只调高不调低。
目前缴存基数
据了解,今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5%-12%,由缴存单位开户时,根据单位自身情况确定。
我市目前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9087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不得高于本规定的最高缴存封顶额4582元(19087×12%×2)。最低标准,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低于目前我市最低工资基数138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38元(1380×5%×2)。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户,也按照此标准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以单位人事部门认定的录用时间为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本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转正定级后,重新以核定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
注意:
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9年元月起执行,各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扣缴工作。
各类企业及自由职业等个人缴存者可在全年任一时间申报,但全年只能申报调整一次。
为提高办事效率,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将采取缴存单位网上自主申报模式,并同时完成公积金年度审核网上审核工作。
来源:马鞍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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