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甲公司共四名股东,华某持有公司15%的股权,甲公司自2012年开始向华某以外的其他三名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未向华某分红。故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开始的分红款100余万元。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分红需要由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行,故不同意华某的分红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权利,甲公司的章程虽然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需由董事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系直接向股东进行分红,除华某之外的其他三名股东均已经按利润分配表的金额实际取得了分红,故也应对华某同等对待,最终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鑫涌律师提醒】
据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享有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是分配方式应注重股东间权利的平等性,避免个别股东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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