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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朋友处买房后方知其“五证”不全——购房者要求退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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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套合适的房屋,让自己的生活安定下来,相信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一件事,可省会的苏先生买了房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因是苏先生在购买朋友的一套房屋后,却发现该套房屋“五证”不全。

朋友卖给的房“五证”不全

苏先生和王某是不错的朋友。一天两人在一起吃饭,王某称有套房屋想出售,苏先生正好计划购买一套房,当下两人一商量,这事儿就定了。

2014年底,苏先生将20万元购房款通过朋友的账户转入王某的账户,因为与王某是朋友关系,所以当天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7月,双方补签了合同,约定房款为30余万元,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王某承担。之后,苏先生找到王某,要求王某交付房屋,同时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这才吞吞吐吐地说,他的这套房子尚未办理备案登记,开发商未将房屋交付于他,他也无法向苏先生交付房屋。

起诉朋友退款并支付赔偿金

此时苏先生有些生气,心想作为朋友,王某这事儿做得实在不仗义,遂同王某交涉,希望其退还20万元购房款,自己再到别处购买一套房屋。王某却迟迟不愿意退还房款,说过一段时间“五证”就齐全了,开发商就给交房了。苏先生再一次相信了王某,就眼巴巴地等着。时间一天一天过去,直到2018年8月,苏先生还没有等到这套房屋交房。

找王某要款不成,苏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王某返还首付款20万元;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时过错方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故主张王某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卖房者返还首付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5年7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买卖的房屋“五证”不齐全、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苏先生主张确认上述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首付款20万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实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于2018年底判决苏先生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先生首付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买房时要查“五证”是否齐全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商品房买卖,需要“五证”齐全。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在此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不可有贪便宜心理,应审查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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