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这样一则新闻,北京到天津的动车上,遇着霸座的了,一男子“见义勇为”动手教训了霸座的,但是最后被判4个月拘役,罚款6万。
小伙子见义勇为这事没有争议,最终却在法律保护“受害人”的角度,给予了见义勇为小伙子6万元的罚款和4个月的拘役,缓期6个月。
看到这样的结局,说实话我的脑袋嗡嗡的,法律是为了保护良善者不被欺负,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但这样的保护有个前提,就是被保护的对象是好人是对社会有利的人。
这件事中,见义勇为者被重罚被拘役,霸座者却逍遥,无人能管,你说这个社会怎么能不让人寒心。
也许正如小伙子最后说的“这种事情经历一次就够了”,是啊这种事情真的经历一次就够了,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情,我想小伙子必然不敢再贸然出手见义勇为了,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时间和金钱经得起如此消耗。
当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时需要考虑自己的人得失,需要衡量见义勇为所要付出的代价时,那么见义勇为又有什么意义呢,可事实上是社会逼迫我们不敢见义勇为,并不是我们的心够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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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男人拿着无座二等车票非要霸座在一等坐票上,而列车员苦劝无果,乘警又不及时出手,就一直让霸座乘客和列车员浆糊。最终导致见义勇为者看不下去,两个大嘴巴,两拳打眼睛,却也把自己给祸害了。
我不知道这件事中小伙子属实的见义勇为行为又能得到多少相应的奖励,乘警是否会为小伙子的不幸感到痛心。但我认为,这不是我们所能承受的结局。
难道我们所有人都说出“这种事情经历一次就够了”,社会就大和谐了,这是何等的悲哀和无奈啊。
(文/阿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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