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媒报道称,在全球具有影响力的瑞典家具巨头宜家集团(IKEA)拟进行公司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重组,本次重组预计裁员7500人,被裁的岗位主要是公关、人力资源和行政等办公室职位。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大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该如何认定诉讼主体资格呢?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双方,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的实际形式多种多样,且在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形式、状态也可能会产生变化。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二、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三、用人单位作为承包方或发包方期间
《解释》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四、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五、双方就同一裁决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六、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七、挂靠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用人单位
《解释(三)》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八、仲裁遗漏当事人
《解释(三)》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九、劳务派遣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十、企业分支机构用工争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由此可得,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若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则可以独立的招用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则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够招用劳动者,不能独立地订立劳动合同,其法律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一、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用工问题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代表处雇佣员工以委托外事服务单位招聘的方式聘用的员工,外事服务单位、劳动者和代表处分属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代表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责任承担条款中,规定了其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及责任,故劳动者与代表机构及外事服务单位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代表处与外事服务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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