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躲避强奸失足落水死亡,行为人构成何罪?
2018年1月某日晚,张某(男)驾驶摩托车兜风,看到被害人周某(女)独行,上前搭讪失败后,后将周某强行带至某大道桥洞下斜坡处,并采用语言威胁、拳打、卡喉咙等暴力手段欲对周某实施强奸,因遭到周某反抗而未果。周某在仓皇逃离过程中不慎滑落河中。张某看到周某在水中挣扎,明知周某处于危险状态,但担心救起周某后行为败露,而不履行救助义务,并逃离现场。后周某溺水死亡。请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被告人张某在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的情形下,还存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首先张某乘夜深人静之机将被害人周某强行带至某市某大道安福桥南岸桥洞下斜坡处,采用语言威胁、拳打、卡喉咙等暴力手段欲对周某实施强奸,因遭到周某反抗而未果。这一系列行为违背了周某意志,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只是因被害人强烈反抗而最终没有得逞,故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未遂。其次,张某因为先前的行为将周某置于危险境地,造成法益侵害现实危险,张某应当承担避免危险实际发生的法定义务,即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周某的法定义务。张某未采取任何措施救助被害人,完全放任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周某溺水身亡,因此,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所以张某应当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本文作者介绍:陈纪豹,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自贸区委员会特约法律顾问、福清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法律部部长、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会长。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成功办理了许多刑事、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例。查找本人联系电话可在网络上查找。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